第一章 牧育處組織
第一條 本院為促進學生健全人格與靈性之發展,培育學生負責任的生活態度,指派並督導學生的實習教育,以及研擬與執行學院各項禮拜、靈修、聖禮典
等,設置牧育處。
第二條 本處設牧育長,由院長任命。牧育委員會由牧育長、教務長、導師、舍監及學生代表組織之。本處視需要得設置生活、禮拜及獎學金等小組。
第三條 牧育委員會之職責如下:
1.參與牧育委員會議,提供事工資訊,並協助牧育處事工的推動與執行。
2.安排勞動生活教育、實習教育、禮拜,及各小組事工之推動。
3.辦理學生獎懲事宜。
第四條 實習教育小組之職責如下:
1.協助訂定學院的實習教育計劃。
2.審核學生之實習計畫書,督導學生實習,評閱學生實習報告,訪視學生在教會的實習工作,並提出實習評估表,以供參考決定學生之實習成績。
3.承辦牧育長委辦事項。
第五條 生活小組之職責如下:
1.幫助學生養成健全的人格,促進靈命的成長。
2.關懷、輔導學生生活。
3.辦理學生獎懲事宜。
4.承辦牧育長委辦事項。
第六條 禮拜小組之職責如下:
1.研擬並推動各項禮拜和靈修活動之內容。
2.會同學生會安排每日靈修和各族禮拜事宜。
3.承辦牧育長委辦事項。
第七條 獎學金小組之職責如下:
1.研擬開發獎學金資源,並維護獎學金提供者與本院的密切關係。
2.審核各項獎學金之申請案。
3.承辦牧育長委辦事項。
第二章 學生生活規則
第八條 本院學生自治團體或任何組織,不得抵觸本院章程。
第九條 凡本院學生一律住宿,學習共同生活,以養成自治及合作之精神,培養傳道人之品格。
第十條 男女宿舍及夫婦宿舍各聘舍監一名,輔導學生宿舍生活。
第十一條 男女、夫婦宿舍應由學生自選一名寮長,定期主持開會,以檢討並改進宿舍生活。
第十二條 房間由舍監負責分配,每學年調換一次,夫婦宿舍由牧育長安排,其規則另訂定之。
第十三條 學生在宿舍內嚴禁使用未經允許之電器用品。
第十四條 學生、夫婦宿舍不准外人住宿,情形特殊者需經舍監同意始可暫住。
第十五條 男女宿舍禁止異性出入,但經舍監核准者不在此限。
第十六條 晚上十時三十分至早上七時,中午飯後至一時三十分為宿舍安靜時間。
第十七條 男女生除週末赴教會實習外,應於十時三十分熄大燈;每晚十時三十分前 應回到宿舍,逾時須經舍監允准。
第十八條 學生除教會實習或請假外,一律不准外宿。
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的生活須以閱讀聖經、閱讀神學、歷史、文化及語言的書籍,建構傳道工作所需的知性能力。每週須安排五小時在圖書館閱讀,或每週
一、四 晚在教室晚自習。
第二十條 學生在校生活須培育愛護土地及愛惜生態環境之品格。必須參與校園清掃工作,由牧羊會服務部負責安排;以維持校園環境清潔培育生態的良
知。
第二十一條 辦理離校手續前,各寢室務必妥善整理,將私人物品安置於規定之地方,並在離校手續後兩天內繳回房間鑰匙後,離開宿舍。如有特殊情況,
須於寒暑假住宿者,應於學期結束一星期前向牧育處申請,經核准後由總務處安排住宿。
第二十二條 學生宿舍生活細則,由學生與舍監共同訂定,向牧育處核備後實施。
第二十三條 學生須按時註冊及繳交各項費用,參與美化校園、群體勞動生活教育、募捐、文化活動,及重大慶典活動。
第二十四條 學生嚴禁飲酒、吸菸、吸毒與其他不良嗜好。
第二十五條 男女生交往,當誠實負責,不得有越軌行為。
第二十六條 學生務必遵守各項約定的信用美德。
第三章 學生實習教育
第二十七條 學生實習教育須遵守牧育處所指派之實習工作,並促進本院與地方教會、機構之合作關係。
第二十八條 實習教育分為「學期實習」及「暑期實習」。
第二十九條 學期中實習分為二種:
1.教會觀摩:
◎第一學期為新生教派觀摩。由學院部一年級學生及神學研究所一年級學生參加。
◎第二學期為學長制教會見習觀摩。由學院部一年級學生參加。
2.教會實習:
◎教育實習:學習主日學、青少年團契、婦女團契、音樂等事工。
◎牧會實習:學習牧會各項事工。
第三十條 「暑期實習」分為三種:
1.教育實習:所屬中區會傳道部安排中區會內的教會,時間為一個月。
2.牧會實習:所屬中區會傳道部安排中區會內的教會,時間為一個月。
3.機構實習:由學生申請一基督教機構,時間為一個月。
第三十一條 學生「學期實習」開始二週內,應提出該學期實習計劃書給指導老師。
第三十二條 學生實習結束一週內,應提交學期實習報告給指導老師。學期中實習未通過者,不得申請次學期任何獎學金。
第三十三條 寒暑假期間之招生暨福音隊事工:包括詩歌見證、培靈佈道、戲劇、福音與文化等事工,得先經牧育處許可,但不具任何實習學分。
第三十四條 具傳道師身份之學生得免修實習教育學分。
第四章 學生禮拜
第三十五條 學生須透過禮拜生活培育靈命及建構服事的專業能力。牧育處所安排之各項禮拜:靈修、晚拜、禱告會、培靈會、退修會、大禮拜、畢業講
道、開學禮拜、結業禮拜,及慶典之聚會活動等,皆視同上課,不得無故缺席。
第三十六條 學生會的靈修事宜委由牧羊會靈修部安排;族群團契的晚拜由各族族長安排。二者於每週至少各進行一次。
第三十七條 學生務必遵照牧育處公告之師生禮拜分擔表參與禮拜和配搭服事,不得任意更換,若有特殊情形,需經牧育處同意。
第五章 學生獎助學金
第三十八條 為培育本院系所之學生完成學業,畢業後投入教會牧職之服事,設置「牧者養成獎學金」、「學習服務型獎學金」、「成績優良獎學金」,
「清寒助學金」等項目之學生獎助學金。
第三十九條 各項獎助學金之申請資格如下:
1.牧者養成獎學金
資格:凡錄取就讀本院神學研究所之道學碩士班、文學碩士班、神學系(七年一貫制)之全修生。道學碩士班之受助生須簽署「畢業後接受總
會差派同意書」、文學碩士班之受助生須簽署「畢業後繼續投考道學碩士班同意書」、神學系(七年一貫制)之受助生須簽署「畢業後
修讀本院道學碩士班同意書」後,得領本項獎學金。若違反同意書之規定,須歸還所領之獎學金。
2.學習服務型獎學金
資格:凡就讀本院系所之全修生,不限年級。
3.成績優良獎學金
資格:凡全修生該學期成績總平均達B-(80分)以上者。
4.清寒助學金
資格:家境清寒之全修生,不限年級。
第四十條 各項獎助學金之額度、申請與發放,依牧育處獎學金小組公告之「學生獎助學金實施細則」之辦法實施。
第六章 學生懲處
第四十一條 學生若違犯校規者,先由系所主任、生活小組關心輔導之,若屢犯者將喪失該學期獎學金之資格,未具悔意或情節重大者則交由牧育委員會議
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