牧育處規程
 
 
 
 
第一章 牧育處組織
 
 
第一條 本院為促進學生健全人格與靈性之發展,培育學生負責任的生活態度,指派並督導學生的實習教育,以及研擬與執行學院各項禮拜、靈修、聖禮典等,設置牧育處。
 
第二條 本處設牧育長,由院長任命。牧育委員會由牧育長、教務長、導師、舍監及學生代表組織之。本處視需要得設置生活、禮拜及獎學金等小組。
 
第三條 牧育委員會之職責如下:
1.參與牧育委員會議,提供事工資訊,並協助牧育處事工的推動與執行。
2.安排勞動生活教育、實習教育、禮拜,及各小組事工之推動。
3.辦理學生獎懲事宜。
          
第四條 實習教育小組之職責如下:
1.協助訂定學院的實習教育計劃。
2.審核學生之實習計畫書,督導學生實習,評閱學生實習報告,訪視學生在教會的實習工作,並提出實習評估表,以供參考決定學生之實習成績。
3.承辦牧育長委辦事項。
第五條 生活小組之職責如下:
1.幫助學生養成健全的人格,促進靈命的成長。
2.關懷、輔導學生生活。
3.辦理學生獎懲事宜。
4.承辦牧育長委辦事項。
 
第六條 禮拜小組之職責如下:
1.研擬並推動各項禮拜和靈修活動之內容。
2.會同學生會安排每日靈修和各族禮拜事宜。
3.承辦牧育長委辦事項。
第七條 獎學金小組之職責如下:
1.研擬開發獎學金資源,並維護獎學金提供者與本院的密切關係。
2.審核各項獎學金之申請案。
3.承辦牧育長委辦事項。
 
 
第二章 學生生活規則
 
 
第八條 本院學生自治團體或任何組織,不得抵觸本院章程。
 
第九條 凡本院學生一律住宿,學習共同生活,以養成自治及合作之精神,培養傳道人之品格。
       
第十條 男女宿舍及夫婦宿舍各聘舍監一名,輔導學生宿舍生活。
 
第十一條 男女、夫婦宿舍應由學生自選一名寮長,定期主持開會,以檢討並改進宿舍生活。

第十二條 房間由舍監負責分配,每學年調換一次,夫婦宿舍由牧育長安排,其規則另訂定之。
 
第十三條 學生在宿舍內嚴禁使用未經允許之電器用品。

第十四條 學生、夫婦宿舍不准外人住宿,情形特殊者需經舍監同意始可暫住。
 
第十五條 男女宿舍禁止異性出入,但經舍監核准者不在此限。
 
第十六條 晚上十時三十分至早上七時,中午飯後至一時三十分為宿舍安靜時間。
 
第十七條 男女生除週末赴教會實習外,應於十時三十分熄大燈;每晚十時三十分前應回到宿舍,逾時須經舍監允准。
 
第十八條 學生除教會實習或請假外,一律不准外宿。
 
第十九條 學生必須參與校園清掃工作,工作由牧羊會服務部負責安排。
 
第二十條 辦理離校手續前,各寢室務必妥善整理,將私物安置於規定之地方,並在離校手續後兩天內繳回房間鑰匙後,離開宿舍。如有特殊情況,須於寒暑假住宿者,應於學期結束一星期前向牧育處申請,經核准後由總務處安排住宿。
 
第二十一條 學生宿舍生活細則,由學生與舍監共同訂定,向牧育處核備後實施。
 
第二十二條 學生須按時註冊及繳交各項費用,參與美化校園、群體勞動生活教育、募捐、文化活動,及重大慶典活動。
 
第二十三條 學生嚴禁飲酒、吸菸、吸毒與其他不良嗜好。
 
第二十四條 男女生交往,當誠實負責,不得有越軌行為。
 
第二十五條 學生務必遵守各項約定的信用美德。
 
   
第三章 學生實習教育


第二十六條 學生實習教育須遵守牧育處所指派之實習工作,並促進本院與地方教會、機構之合作關係。
 
第二十七條 實習教育分為「學期實習」及「暑期實習」。
 
第二十八條 學期中實習分為二種:
1.教會觀摩:
◎第一學期為教派觀摩。由學院部一年級學生及神學研究所一年級學生參加。
◎第二學期為學長制教會見習觀摩。由學院部一年級學生參加。
2.教會實習:
◎教育實習:學習主日學、青少年團契、婦女團契、音樂等事工。
◎牧會實習:學習牧會各項事工。
 
第二十九條 「暑期實習」分為三種:
1.教育實習
2.牧會實習
3.機構實習
以上實習時間至少一個月
        
第三十條 學生「學期實習」開始二週內,應提出該學期實習計劃書給指導老師。
 
第三十一條 學生實習結束一週內,應提交學期實習報告給指導老師。學期中實習未通過者,不得申請次學期任何獎學金。
 
第三十二條 寒暑假的福音事工:包括詩歌見證、培靈佈道、戲劇、福音與文化等事工,得先經牧育處許可,但不具任何實習學分。
 
第三十三條 具傳道師身份之學生得免修實習教育學分。
 
 
第四章 學生禮拜


第三十四條 牧育處所安排之各項禮拜:靈修、晚拜、禱告會、培靈會、退修會、大禮拜、畢業講道、開學禮拜、結業禮拜,及慶典之聚會活動等,皆視同上課,不得無故缺席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三十五條 學生靈修事宜委由牧羊會靈修部自行安排,晚拜由各族族長自行安排,但週間不得少於二次。
 
第三十六條 學生務必遵照牧育處公告之師生禮拜分擔表,不得任意更換,若有特殊情形,需經牧育處同意。
 
 
第五章 學生獎助學金


第三十七條 本處為鼓勵學生,設有工讀金、清寒助學金、品學兼優獎學金及指定獎助學金。
 
第三十八條 各項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如下:
1.工讀金:
資格:不限年級。
2.清寒助學金:
資 格:不限年級,家境清寒,品行優良之學生。
3.品學兼優獎學金:
資格:在本校之學期成績總平均達B-(80分)以上者。
4.指 定 獎助學金:
資  格:不限年級,由提供獎助學金單位者指定之。
5.神研所助學金:
資  格:研究所學生,簽署「畢業後受總會差派同意書」者,得領神研所助學金。若違反同意書之規定,須歸還所領助學金。
第三十九條 各項獎助學金之申請與發放依獎學金小組公告之辦法實施。
 
 
第六章 學生懲處
 
 
第四十條 學生若違犯校規者,先由導師、生活小組關心輔導之,若屢犯者將喪失該學期獎學金之資格,未具悔意或情節重大者交由牧育委員會議處。 
 
 
1教派觀摩注意事項
2實習教育相關規定
3學生夫婦宿舍規則
4玉山神學院獎助學金實施細則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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