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務規章
 



一、入學及報考資格:
【入學】

本院於每年暑期舉行新生入學考試,經招生會議評定通過後錄取為一年級試讀生。試讀生一年中修讀本院規定課程,並接受本院就其信仰、生活、學業等各方面的審查,經教務委員會評鑑審查通過後,始得為正式學生。
【報考資格】

1. 所系別和報考資格、修讀年限(連結-招生資訊)
2. 一般報考資格
■志願獻身從事宣揚主耶穌基督之福音,有刻苦耐勞、自立奮發之精神,真誠樂意服務原住民教會與社會之基督徒。
■身體健康,無不良啫好者。
■所屬教會小會或相等單位之推薦書。
■報考神學研究所者需有受洗(堅信禮)滿半年以上之證明書以及所屬教會小會、中(區)會或相等單位之推薦書。
二、註冊及上課:

1、凡經本院錄取之新生,應於規定之日期親自到院辦理註冊手續,無故逾期者,即取消其入學資格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於規定日期辦理註冊者,應先請假。請假時間不得超過七天(應召服兵役者不在此限)。因故在該學期不能入學者,得於規定日期前依校規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,一年屆滿時若有必要,得再申請延期一年。
2、學生每學期須於規定日期內親自到院辦理註冊手續,不得用通訊方式行之。逾期者,新生按上述條款實施,舊生按請假規則實施。若需休學須在註冊日起十四日內辦理,否則以自動退學論。

3、學生註冊時需按學院規定繳交各項費用,未繳費者視同未註冊。
4、學生註冊時應同時依學院規定之課程標準辦理選課及上課。
5、選修科目院內教師需有三名以上、院外教師需有五名以上學生選修始得開課。
6、學生可在開始上課後一週內辦理加退選課程事宜。
三、轉系、轉學、休學、復學、退學:
【轉系】

1、學生欲轉系應於一年級下學期上課第十五週以前提出申請,在其他年級時申請轉系,必須降讀二年級。轉系以一次為限。
2、申請轉系者,其學科成績總平均須在70分以上。
3、轉系申請需經導師及雙方系主任及教務長批准,必要時得舉行轉系考試,通過後由新系主任呈報教務處。 4.轉系生所應修之科目,由教務處參照該生過去所修科目而個別審定之。
【轉學】

1、學生申請轉學他校者須於下學期上課第十五週以前提出申請書,經教務委員會核准後,方由教務處發給轉學及成績證明書,學生應同時辦理離校手續。
2、他校學生欲轉入本院者,其申請日期比照新生入學考試日期,逾期不予受理。
3、轉學生第一年為試讀生,且必須在本院修讀兩年以上始得畢業。
【休學、復學】

1、學生因病或其他事故時可申請休學;經導師、系主任或長、教務長核准後,向教務處辦理休學離校手續。
2、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,若有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延長,但不得超過二年,服兵役者除外。
3、休學期間不得申請轉學。
4、學生休學期滿應向教務處辦理復學,如未申請復學或延長休學者,即以自動退學論。
5、學生復學時,應與原年級學期銜接上課
【退學】

1、學生因故得申請退學;經導師、系主任或所長、教務長准後,向教務處辦理離校手續。
2、學生因犯嚴重過失,經牧育委員會認定應予退學時,仍應向教務處辦理離校手續。
3、勒令退學及自動退學之學生在本院修滿一學期以上並有成績者,得申請發給學業證明書。
4、退學者不得申請復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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